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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更新:2013年5月2日 点击数:20326次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很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信部表示,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

  意见稿明确规定,所指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意见稿明确,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违反上述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不健全、具体执行不到位,国内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现象严重,每年都有大量事例被媒体曝光,但事态并未缓解。业内人士认为,“最高3万元的罚金”仍然处罚国情,具体执行上更需加强,不能“虎头蛇尾”,流于一纸空文。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登陆合肥网络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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